鄂教学〔2014〕4号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2号)有关精神,为了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转专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确立职业发展规划。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二、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转专业具体规定,明确学生转专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以按高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高校批准。
三、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高校不得批准转专业:
1.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2.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3.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4.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四、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报送转专业学生数据,省教育厅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新。普通专科生、研究生转专业,由高校自行进行数据更新。各高校对学生转专业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各高校是学生转专业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程序,公开信息。要进一步明确学生转专业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切实做好学生转专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确保转专业工作平稳进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