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建设由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研究院)、科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基地实行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基地主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基地常务副主任,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研究院)院长担任基地副主任。基地设学术委员会和首席专家,对学术研究进行指导。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研究院)作为基地一体化运行单位,负责基地日常运行。基地对校内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高度关联的研究平台进行统筹指导。
(一)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人文社科学院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科学研究发展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基地各项建设工作,把握基地正确发展方向,确立基地建设目标,研究决定基地建设重大事项,督促基地各项任务完成
(二)基地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研究院)院长、科学研究发展院院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基地领导校内党政职务发生变动的,其在基地的职务自然免除,由接任其党政职务的领导接任基地职务,并按相关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备。
(三)基地学术委员会
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评审基地重大项目;对基地重大成果进行评审鉴定;指导基地开展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相关领域的著名学者,主任委员由校外著名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基地常务副主任和首席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基地副主任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校外专家为主,由基地主任聘任。
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四)基地分中心
基地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东南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三个重点研究领域,开展研究工作。
围绕三个重点领域,分别设立以下8个研究中心: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牵头单位: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中东南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中心(牵头单位: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3.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研究中心(牵头单位:经济学院、管理学院);
4.民族工作政策法制研究中心(牵头单位:法学院);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体系研究中心(牵头单位:教育学院)
6.中华优秀艺术研究中心(牵头单位:音乐舞蹈学院、美术学院);
7.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传播研究中心(牵头单位: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外语学院、体育学院);
8.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中心(牵头单位:公共管理学院)。
各中心主任负责制定本中心科研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研活动,检查并报告研究项目执行情况。